健保卡註記重大傳染病:為何?如何?
原文刊於《臺大醫訊》第二刊(愛滋器捐事件特刊)
原文刊於《臺大醫訊》第二刊(愛滋器捐事件特刊)
作者:林杏青
近來(註:為2011年)台大愛滋器捐一案,引發社會討論是否應在健保卡上註記「AIDS或HIV(+)」等 意見。一方面有人權團體指出,將AIDS病患註記或在健保卡加註HIV陽性,侵害到個人隱私、有可能造成醫療人員將後天免疫不全病患拒診或資料外流引發更多社會問題;一方面醫護同仁中有不少比例支持註記,認為唯有了解病患完整狀況,才能給予病患最好的治療,同時也提醒醫護人員留意保障醫護人員健康。
在討論支持與否的態度之前,回顧現況,即會發現台灣當前社會將AIDS 獨立於其他法定傳染病、血液及性行為傳染病看待。以病房日常事務而言,同為血液及性行為傳染病源的HBV、HCV、梅毒,可以抽血直接檢驗,和常規檢驗白血球數量或電解質並無不同。在檢驗HIV 時,需要病患額外的同意(實務上會讓病患簽另一張同意書)。按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醫事人員除因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緊急輸血)外,應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始得抽取當事人血液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即便抽血的目的是因為在醫療行為中意外遭受針扎,也必須要經患者再同意,才能抽血檢驗是否有感染源及其種類。
台灣住院病人中HBsAg(+) 為16.7%、anti-HCV(+)12.7%、anti-HIV(+)0.8%; 針扎後B 型肝炎的感染率約為6–40%,C 型肝炎為0–10%,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則為0.3–0.5%。且HBV 目前已有預防疫苗;HIV 可在針扎後及時投以抗病毒藥物預防,不幸得病可以以雞尾酒療法控制,目前國內尚無醫療人員因單扎針感染;HCV 卻沒有疫苗、沒有早期預防藥物,且75–85% 會罹患慢性肝炎,其中10–20% 會cirrhosis,這些人的五年存活率只有五成。
雖然所有的醫療行為都需要經過知情同意,但和傳染力更高的HBV 以及HCV、接觸後沒有藥物可以第一時間預防感染的HCV 相較起來,HIV 反而獨特的受到更「高規格」對待,而如此獨立的對待,反映的不是醫學上的危險與否,而是複雜的社會因素。
理論上,具充分知識的醫護人員在理性上更該害怕的反而是HCV,似乎並未聽聞病患因為感染HCV 而遭拒診。認為醫療人員會因為知道病患是HIV(+) 或是AIDS 而拒診病患,是否是一種多慮?且依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十三條以及十四條,醫護人員不得拒診、不得洩密(洩密同時也違反醫事法),若違反依照二十三條處罰。依照十二條,感染者不得隱匿病情,違反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隱匿已遭感染之事實若不透過病患同意驗血根本無從查証。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九十二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愛滋病毒感染者之追蹤及治療委託研究成果報告》:病患只有不到一半會告知家人,不足四分之一告知性伴侶。病患對醫護人員盡告知義務的比例恐怕更低。至於明知為愛滋感染高危險族群,捐血致他人感染,最高可處十二年有期徒刑,但卻因因果關係難認定,迄今未成功開罰。在普遍過勞環境下,台灣醫護人員的針扎比率頗高。根據《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353 號/ 委員提案第10350 號》指出:台灣每百位醫療人員,年針扎率為4.5 次/ 年。每年針扎數大約8 千次(因通報率低,故此數值為低估),1,168次針扎來自B 型肝炎帶原病人、1 千2 百次是C 型肝炎、2 百次是梅毒、59 次針扎是愛滋病病人所使用過的銳物扎傷。統計上而言,每年將因此導致26 位感染B 肝、17 位感染C 肝,每九年一位感染HIV。
有人提到「應該將所有病患的血液都當作血液感染疾病」、「一視同仁小心看待」、「如果對其中一者特別小心,即是對其他者特別不小心」這絕對是醫護人員應該在執行業務時要求自己的標準;但在風險管理上,註記疾病仍值得討論是否適合?如何做?是否可行?的議題。若非如此,社會上就不需要「高壓電小心」、「天雨路滑」等警語,而是要求行人本不該亂碰物品、走路本該留意路況了。
筆者傾向認為輕率對單一疾病訂定獨特的保護性或是註記等相關條款,都無異於歧視,且更凸顯社會當前並沒有將AIDS 患者如同B 型、C 型肝炎患者般一視同仁的本質。是否針對所有血液及性行為傳染病、所有法定傳染病等,都應該有甚麼樣的制度讓醫護同仁更清楚了解患者的情形呢?
筆者認為:相較於直接在健保卡上加註單一疾病;若電子系統中,能只讓因執行業務所需的醫護人員了解所有重大傳染疾病患的病況,同時顧及隱私以及為病患、醫護、大眾生命健康把關;從公衛角度而言可以減少疾病擴散,也可避免為顧及隱私,在資訊無法透明的情形下造成延遲、重複診斷浪費健保資源。
(作者為醫學系六年級學生)
參考資料:
Sheng-Miauh Huang et al, A Study of Sharp Injury among Nurses in a Hospital Setting Infect Control J 2004;14:86–91
蕭淑銖 et al, 台灣醫療人員的針扎問題,臺灣醫界, 53 卷6 期(2010/06), 28–28
蕭淑銖 et al, 針扎與血液體液暴觸監控成效,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季刊, 18 卷4 期(2010/12), 430–441
涂醒哲et al,《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353 號/ 委員提案第10350 號》
涂醒哲et al,《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九十二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愛滋病毒感染者之追蹤及治療委託研究成果報告》
Stephen L. Chen et al, The Natural History of Hepatitis C Virus (HCV) Infection, Int J Med Sci. 2006; 3(2):47–52.